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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專升本《民法》必備知識點整理及歸納

2025-07-06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成人高考專升本共考三門課程,分別是政治、英語和一門專業課,單科滿分為150分,總分值為450分。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必備知識點匯總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1、平等性

2、內容的廣泛性和統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的概念和意義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

廣義民法:所有關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狹義民法:專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各項民事法律、法規等。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系統編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體例編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如:《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我國制定民法典條件尚不成熟條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與商法

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范圍涉及國家權力不直接介入的整個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其含義與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與民法并列。

商法:規定商人和商業組織的地位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

5.公法與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國家利益為內容,以權力為中心,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為內容,以權利為核心,以平等自愿為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依據不同的調整對象,將法律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我國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社會關系分為縱向社會關系和橫向社會關系。

縱向的社會關系是隸屬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參加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服從、上級和下級的關系、命令與服從的關系;

橫向的社會關系是平等的社會關系。參與平等社會關系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相互之間沒有管理、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是指主體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的流轉關系。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3.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人身密切聯系、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權關系和身份權關系。

(1)人身關系本身沒有財產內容;

(2)人身關系與特定的人密切聯系,離開了具體的人就沒有意義;

(3)人身關系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三)民法的作用與意義

1.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

2.民法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3.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

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平等主體;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

6.民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辨證統一的關系

民法概述

1.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2.古代社會民法的典型代表為羅馬法。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資產階級現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蘇俄民法典》(列寧).我國《民法通則》1986 年頒布。

3.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

4.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要特點:a 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b 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 c 受價值規律支配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要特點:a 主體的地位平等 b 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c 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5.我國民法具有一下性質:a 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b民法為文明法 c 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d 民法為實體法 e 民法為私法

6.民法的任務有:a 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b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c 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立法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范、適用民法規范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8.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

9.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A 平等原則(首要原則):a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受權利和負擔義務 c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d 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B 自愿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原則的表現:a 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b 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 公平原則 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的表現:a 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 b 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應均衡 c 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D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 公序良俗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10.民法的淵源:法律(憲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范)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國家政策和習慣。

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廢舊法)B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C 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同時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12.民法的適用應遵循的原則:a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b 強行法優于任意法 c例外規定排除一般規定 d 具體規定有限于一般性條款。

13.民法的解釋:A 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文句的字義或文義所進行的解釋 B 理論解釋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闡明法律規范的真理。包括: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是指僅依法律文句的文義解釋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時,而擴張該條文文句的含義作出解釋。b限縮解釋 又稱縮小解釋、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文句含義過于廣泛時,對其含義應予以縮小的解釋。c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是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項,就其反面的意思進行解釋。d 類推解釋 是指對法律無直接規定的事項,選擇法律關于類似事項的規定進行解釋,以類推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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