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計9章102條,其中明確了評獎周期和授獎數量,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此前為每年評一次,2020年度評審完成后,一直到2023年度才再次重啟。
科技部于1999年首次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于2004年、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細則》在推動落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國家科技獎勵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2024年《條例》先后進行兩次修訂,從法規制度層面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對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訂的《條例》,并結合科技獎勵工作實際情況,《實施細則》亟待修訂完善。
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工作原則。強調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遵循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二)突出獎勵導向。一是強調國家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戰略導向,堅持“四個面向”,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二是圍繞國家戰略導向和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完善各獎種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三)明確評獎周期和授獎數量。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
(四)優化提名評審機制。一是細化由“推薦制”改為“提名制”的配套規定。二是細化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的配套規定。三是完善評審組織職責和組建規則,細化評審信譽管理機制。四是強化提名者責任,細化候選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五是規定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在評審組初評前可以進行通訊評審。六是規定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在受理和初評后進行公示,異議受理期相應調整為公示期間。
(五)強化誠信監督。一是明確監督委員會履職方式。二是實行科研誠信審核機制。三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四是細化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各類主體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
(六)嚴格保密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加強全過程保密管理。二是規定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要求。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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