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8年7月國際私法自考試題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如果在一國法律中規定限制外國人在內國從事某種民商事活動,不得享有某種民商事權利或者待遇。該規范一般被稱之為
A.實體規范 B.程序規范
C.法律沖突規范 D.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2.世界上最早的、完整的國際私法理論是
A.法則區別說 B.國際禮讓說
C.政府利益分析說 D.法律關系本座說
3.認為法律關系依其性質總是與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聯系,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就是該特定地域的法律的學說被稱為
A.法則區別說 B.法律關系本座說
C.最密切聯系說 D.本地法說
4.“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該條規范屬于國際私法中的下列哪種規范?
A.單邊沖突規范 B.一般形式的雙邊沖突規范
C.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D.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5.在下列國際私法范圍內的規范中,屬于間接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是哪一項?
A.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B.我國《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C.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D.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6.國際私法中的識別是指
A.對沖突規范援引的實體法的識別
B.對有關的事實進行分析和定性,確定應適用何種沖突規范的過程
C.對外國法條文的解釋
D.對準據法的識別
7.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決
A.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沖突 B.物權方面的法律沖突
C.繼承方面的法律沖突 D.合同方面的法律沖突
8.依據我國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決于該外國法的內容
B.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決于該外國法的適用結果
C.國內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內涵是一致的
D.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對象為外國公法的適用
9.下列表述中哪項是正確的?
A.外國法內容的查明是指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加以確定的過程,既包括由內國沖突規范所援引的外國沖突規范的內容,也包括準據法的內容
B.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中均由法院依職權來查明外國法的內容
C.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負有查明外國法內容的責任
D.在我國,當沖突規范所援引的外國法的內容無法查明時,則類推適用我國的有關法律
10.關于外國法的性質,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多認為是
A.事實 B.法律
C.既非事實,亦非法律 D.特殊的法律事實
11.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外國法人的本國法是其
A.登記地國家的法律 B.成員國籍所屬國的法律
C.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 D.住所所在地國的法律
12.我國對來中國進行貨物買賣的外國法人的認可采用
A.特別認可程序 B.概括認可程序
C.一般認可程序 D.混合認可程序
13.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一般應適用
A.物之所在地法 B.所有權人的住所地法
C.所有權人的本國法 D.目的地法
14.中國南方某航運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艘懸掛巴拿馬國旗的遠洋貨輪轉讓給印度的一家航運公司,該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A.中國 B.巴拿馬
C.印度 D.船舶所在國
15.《伯爾尼公約》規定了“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雙國籍是指作者的國籍和
A.印刷者國籍 B.作品國籍
C.出版者國籍 D.發行者國籍
16.“合同自體法”最早是由下列哪個國家的學者提出的?
A.法國 B.美國
C.英國 D.荷蘭
17.目前我國締結并且核準的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統一實體法公約是
A.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B.1974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C.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D.1985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
18.《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明文規定不涉及的法律問題有
A.合同的變更 B.銷售合同對于所出售貨物所有權的影響
C.合同的效力 D.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19.1968年海牙《關于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公約》規定,交通事故原則上適用
A.事故發生地法 B.車輛登記地法
C.車輛經常停放地法 D.當事人慣常居所地法
20.一澳大利亞女子為在新加坡的英國某公司職員,與一中國男子在墨爾本結婚,現感情不和,該中國男子在中國起訴離婚。該案適用
A.新加坡法律 B.澳大利亞法律
C.英國法律 D.中國法律
21.在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最早提出區別制的法學家是
A.巴托魯斯 B.巴爾特
C.薩維尼 D.柯里
22.保羅是奧地利公民,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來華援助的外國專家,其父是奧地利公民,其母是瑞士公民,并且其家庭住所在德國。其父母在來華工作期間,就保羅的監護權問題發生爭議,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也受理了該案件,依我國司法解釋規定,那么我國法院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確認保羅的監護權歸屬?
A.奧地利 B.德國
C.中國 D.瑞士
23.依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無人繼承財產,一般適用
A.我國法律 B.當事人本國法
C.當事人的住所地法 D.國際慣例
24.中國某企業與美國某企業在深圳設立一合資企業,雙方簽訂合資企業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的解釋適用美國法律,這一約定
A.違背中國法律,無效
B.不違背中國法律,有效
C.如經審批機關批準則有效
D.如中國與美國政府間訂有司法協定則有效,否則無效
25.根據我國法律,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最密切聯系地 D.被告國籍所屬國
26.委托律師作為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應委托
A.當事人本國的律師 B.第三國的律師
C.當事人住所地國的律師 D.法院地國的律師
27.當訂立有仲裁條款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B.仲裁條款無效
C.當事人可重新訂立仲裁條款
D.仲裁條款無效,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
28.我國A化工公司與英國B貿易公司在一份買賣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對該約定認識正確的是
A.該約定選擇了兩個仲裁機構,因此無效
B.當事人可以依據該約定同時向兩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C.如果發生爭議,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
D.該約定是明確且可以執行的
29.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下列關于獨任仲裁員的選任方式的說法有誤的是
A.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B.當事人不能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指定
C.當事人不能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D.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
30.如果當事人在國內非涉外仲裁委員會的涉外仲裁裁決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A.人民法院應該在受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B.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徑直作出裁定,不應該讓仲裁庭重新仲裁
C.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終止撤銷程序
D.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該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31.在我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
A.國內立法 B.國際條約
C.國際慣例 D.國內判例
E.我國承認的國外立法
32.由于國際私法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都以學說的形態存在和發展,故又曾被稱為
A.國際民法 B.法則區別說
C.法律的場所效力論 D.法律的域外效力論
E.學說法
33.在下列各項中,被國際私法稱為先決問題的是哪幾項?
A.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判斷夫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的問題
B.在涉外債權案件中,判斷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行為之債的問題
C.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判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繼承關系是否有效成立的問題
D.在確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斷再婚者與前夫或前妻是否已離婚的問題
E.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判斷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問題
3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關于涉及物權的法律適用,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A.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B.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C.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D.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付款地法律
E.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付款地法律
35.中國公民詹某與孫某在甲國相遇結婚并定居在甲國,后在甲國起訴離婚并被該國法院以當事人均為中國籍為由拒絕受理,轉而在我國法院要求離婚,我國法院應采取下列哪幾種處理方法
A.可以受理
B.不應受理
C.若受理應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中國法
D.若受理應適用甲國法
E.若受理應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甲國法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36.簡述自然人住所沖突的解決。
37.簡述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
38.簡述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39.簡述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四、論述題(本大題12分)
40.試論我國人民法院文書的域外送達方式。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41.假設在我國某外資企業工作的甲國公民A和乙國公民B簽訂了一項贈與合同,合同規定A贈送給B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鉆石戒指一枚,但條件是B必須和A共同在該外資企業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內B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A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法,而依甲國法該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與他人結婚,A欲討回鉆石戒指不成,訴至中國法院。
問:(1)中國法院對該合同糾紛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2)當事人是否可以對該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約定?為什么?
(3)該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甲國法是否有效?為什么?
42.甲某是一個法國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與甲某結婚取得法國國籍。后來,乙某想與丈夫離婚,以便和沙特的一個王子結婚,但是按照當時法國法律的規定,她不能離婚。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國法院取得了分居判決,然后只身遷居允許離婚的德國,取得德國國籍之后,又在德國法院獲得離婚判決。隨后,乙某在德國柏林與沙特王子結婚,婚后她以德國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國。甲某在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國國籍、離婚以及再婚的行為皆屬無效。雖然法國沖突法規定,離婚依當事人本國法,但法國最高法院認為,乙某取得德國國籍的動機,顯然是為了逃避法國法律禁止離婚的規定,因而構成了法律規避,遂判決她在德國的離婚和再婚都屬無效。該法院認為它無權受理她加入德國籍的問題。
問:(1)什么是法律規避行為?其構成要件是什么?
(2)我國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是如何對待法律規避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