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細則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廣東省自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加強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學士學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和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扣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工作主線,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堅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證質量、激發活力的原則。
第二章學位授權
第四條學士學位授權分為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和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由廣東省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五條經教育部批準設置、達到廣東省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核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達到廣東省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審核條件的新增本科專業,原則上應在本專業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由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申請。
第六條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其授予專業授權審核。通過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核的普通高等學校,同時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通過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審核。
(一)申請
經教育部批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經本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同意后,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評審方式及結果
1.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采用實地評審的方式,評審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對于評審結果為“不通過”的申請單位,如當年確有成績優良,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高校應按規定向其他學士學位授予高校推薦。
2.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分為通訊評審和實地評審。通訊評審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通訊評審結果為“優秀”或“合格”的申報專業確定為“通過”,不再進行實地評審;通訊評審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申報專業,由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審,提出具體的專業建設建議和意見,并確定是否通過。實地評審“不通過”的專業,如當年確有成績優良,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高校應按規定向其他學士學位授予高校推薦。
3.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對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審議并報省學位委員會;省學位委員會審定后公布結果。
(三)評審專家組成
專家評議組由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同行專家及教育教學管理專家組成。按專業分成小組,每個專業小組5至7人;專家應政治思想過硬、學術造詣較深、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評審時間
評審一般應于提出申請當年或次年3-5月進行,省學位委員會根據申報及通訊評審情況,與申請高校協商實地評審時間。未在受理時間內申報的高校,如當年確有成績優良,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高校應按規定向其他學士學位授予高校推薦。
第七條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審核。
(一)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須制定完善本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工作辦法、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并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獨立學院,其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工作由舉辦高校負責。舉辦高校應指導與監督獨立學院制定和完善本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工作辦法、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并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二)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專家對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進行評審。專家評議組由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同行專家及教育教學管理專家組成。按專業分成小組,每個專業小組5至7人;專家應政治思想過硬、
學術造詣較深、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本校專家不超過三分之一。專家組經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形成專家評議組意見,經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校內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學位辦;省學位辦對學校提交的審議結果進行審核,并報省學位委員會確認。
第八條普通高等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材料弄虛作假、違反工作紀律的普通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撤銷的授權專業須及時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原則上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連續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授權,須及時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對該專業已招錄且仍在籍的學生,或該專業結業后已換發畢業證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可繼續授予學位),恢復招生的須按照新增本科專業的要求重新申請學士學位授權。對未及時報備撤銷授權專業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對建設質量不高、人才培養質量較差、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脫離的學士學位授權專業,經省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撤銷。
第三章學位授予
第十條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學術道德,堅持學術誠信;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應符合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學士學位按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授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應符合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目錄的規定。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可授多個學科門類學位的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按教育部批準或備案設置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學士學位授予標準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強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明確學士學位授予程序。(一)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主要是:審查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符合標準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準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公開,并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查。
(二)普通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應與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并正在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培養的專業。學校應建立專門制度,落實繼續教育管理責任,嚴格課程基本要求,明確學位授予標準,規范工作程序,保證學士學位授予質量。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成人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應符合本條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學校應制定專門的輔修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對開設條件、修讀條件、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培養要求應參考本校相同主修專業合理設定。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注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托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
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審批程序包括:學校應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請,報省學位委員會審批。
學校應明確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學生進入及退出的管理機制.經省學位委員會審批的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本科畢業并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在證書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條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培養項目所依托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 士學位授權的專業。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審批程序包括:合作高等學校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議,共同制定聯合培養項目和實施方案,經雙方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請,報省學位委員會審批。
跨省高等學校合作開展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同時通過合作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后方可實施。
經省學位委員會審批的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注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士學位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士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十八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并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省學位委員會負責全省學士學位管理、監督和信息工作,科學規劃,優化布局,引導、指導、督導學位授予單位服務需求、提高質量、特色發展,定期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條省學位委員會每年定期公開發布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名單等學士學位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省學位委員會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檢制度。原則上在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完成首次學位授予后對其進行質量評估,定期對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進行質量抽檢。加強對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管。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授權專業,采取工作約談、停止招生、撒銷授權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制,主動公開本單位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程序等相關管理規定,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規程》,做好學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報送工作,確保學位授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按照招錄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聯合培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并認真、準確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定期向省學位委員會報送信息,嚴禁信息造假、虛報、漏報。
第二十三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學位授予救濟制度,處理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建立申訴復議通道,保障學生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授予外方學士學位的,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第二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內容來源:廣東省教育考試院(http://eea.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