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安徽自考《法理學》復習資料(2)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掌握國家政權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
法的穩定性:指法在頒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維持適當的時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法的連續性:指同一個政權制定的新法與舊法之間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方面應該保持一定的繼承關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連貫性
立法體制: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關于國家機關立法權限劃分的制度。一個國家立法體制的形成,主要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和文化傳統所決定的。一般政體對于立法體制的形成的影響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驟
立法技術:是指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產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經驗、知識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體制確立和運行技術、立法程序形成和進行技術、立法表達技術等。主要指立法表達技術。
第十二章法的淵源與法的分類
法的淵源:指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種分類,是法的一種形式。法學上通常所說的法的淵源是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指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淵源。
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的制定和實施的主體的不同。國內法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制定的實施于本國的法律。國際法是國際法律關系主體參與制訂或公認的適用于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這適用于成文憲法制的國家。根本法,即憲法,它在一個國家中,規定國家的最根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別的程序。普通法,其內容一般是調整某一或者某些社會關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須符合根本法,程序較根本法簡單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的調整范圍的不同。一般法是指對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別限定地區和期間內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對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區、時間內有效的法律。
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實體法指所規定的主要是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或者職責、職權)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規定的主要是保證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習慣法:根據法所創制和表達的形式不同。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指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習慣法是指國家雖認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
法律編纂:指國家立法機關將屬于某一法律部門的所有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清理和修改,創制新的規范,修改不適合的規范,廢除過時的規范,從而編制成內容和諧一致,體例完整合理的系統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將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匯編成冊的活動,是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一種形式。
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范圍的規范法律文件予以審查,整理,重新確認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授權法:指立法機關把自己某項立法權授權或委托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在授權范圍內立法的決定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