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范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南京師范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我校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確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質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二、申請對象
第二條經國家教育部批準,參加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函授、業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相關專業課程學習,通過考試后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凡符合本細則的各項條件,均可經院、校級辦學單位推薦,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上注明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三、授予條件
第三條凡參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業余等形式學習,并同時具備下列諸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經學員所在單位或學院鑒定,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愛崗敬業,遵守法律,遵守校規校紀。
(二)專業課要求:能較好地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課程學習成績優良,具有初步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解決本學科實際問題的能力,學位主干課程考核成績均為75分(含75分)以上。
(三)學位外語成績要求:
非英語專業畢業生,畢業前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
3級筆試考試(含聽力),且成績達到60分(含60分)以上。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視同達到我校學位外語要求:
1.國家承認學歷的英語專業本科(或以上)畢業生。
2.我校本科(或以上)畢業且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者。
3.在原畢業院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四級或六級考試成績達425分(含425分)以上者。
4.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考試(課程代碼00015)成績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英語專業畢業生,畢業前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且成績達到60分(含60分)以上。
(四)畢業論文(含畢業設計)成績要求:畢業論文成績合格。
第四條
凡參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專業的學習和考試,并同時具備下列諸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經學員所在單位或學院鑒定,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愛崗敬業,遵守法律,遵守校規校紀。
(二)學位課程成績要求:學位課程考試平均成績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學位課程不得申請免考。
(三)學位外語成績要求:非英語專業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專業計劃中規定的外語課程考試,成績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視同達到我校學位外語要求:
1.國家承認學歷的英語專業本科(或以上)畢業生。
2.
我校本科(或以上)畢業并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且原學位外語課程與現專業學位外語課程一致者。
3.
在原畢業院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四級或六級考試成績達425分(含425分)以上者。英語專業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專業計劃中規定的第二外語課程考試,成績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
(四)畢業論文成績要求: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含良好)
以上。自學考試相關專業畢業后所取得的各門課程成績不能作為學士學位申請的依據。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者。
(二)在學習期間,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
(三)在學習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受過學校嚴重警告
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者。
(四)在學習期間,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職工作等原因而受過
所在單位的行政處分者。
(五)在學習期間,因犯有打架、斗毆、流氓、盜竊、貪污、
受賄、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受到司法機關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六)在學習期間,有考試作弊行為者。
四、工作程序
第六條
學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士學位終審一個月前,根據本細則的相關條款應向社會或辦學單位公布學士學位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條
凡擬申請我校學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須在規定日期按規定方式向所在辦學單位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辦學單位根據本細則相關授予條件對申請者材料進行初審,由教務部門會同繼續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教務部門、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的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進行終審,并決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請者學士學位。
第九條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終審結果,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網上進行電子注冊,并將獲得學士學位者的相關材料歸檔。
五、附則
第十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的,或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細則所規定的情形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根據不同情形,決定是否撤銷其學士學位。被撤銷的學士學位已注冊的,學校將注銷注冊信息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教務處和繼續教育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師范大學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寧師繼〔2015〕5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