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學歷、使用和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蘇高教考〔85〕3號
各市、縣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教育局,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一種國家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以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形式,進一步激發了成千上萬的干部群眾的自學熱情,為開發智力,培養和選拔人才開辟了一條嶄新的途徑。我省1983年開考的黨政干部基礎科、漢語言文學、法律、經濟管理、英語等五個文科專業,經過兩年多的考試,到1986年上半年將有一批自學考生取得大學專科或基礎科畢業證書,以后每年還將有一部分自學考生陸續取得大學專科和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8號《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3〕100號《批轉省高教局關于成立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對自學考試畢業生的學歷、使用、工資待遇問題暫行規定如下: 一、學歷 無論在職人員或待業人員,凡經過省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考試合格并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均承認其大學專科或大學本科學歷。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應本著用其所學、發揮專長的原則,由所在單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統、本市、縣進行調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職人員,由各市、縣人事部門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向有關部門推薦。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生產實際需要,在上級核定的編制和勞動計劃以內擇優聘用,試用期滿,按干部定級。農村戶口的由有關單位根據需要,擇優聘用。 三、工資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工作滿一年的國家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等),工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改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執行;工作不滿一年的,仍實行見習期一年的規定,工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準的,改按見習期的工資標準執行。見習期滿后按確定的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四、學歷、工資待遇的執行時間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的學歷,以省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畢業證書的時間為取得學歷的時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工資待遇的執行時間,是在職人員的,其工資改定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待遇的時間,從省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畢業證書之月起執行。
江蘇省高教局(印) 江蘇省人事局(印) 江蘇省勞動局(印) 江蘇省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印)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