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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實施細則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轉考對象:已取得一門以上(含一門)合格成績的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地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辦理轉考手續。

省際間轉考必須通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未通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的轉考手續(如:考生自帶考籍檔案)不予承認。

省際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4門的合格成績,其中畢業考核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綜合作業)必須參加轉入地組織的考核,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轉出手續:

一、考生已取得1門以上(含1門)課程合格成績,因工作需要或調動須轉往省外的,持身份證、準考證、課程合格證或合格成績單到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開考體制改革試點專業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二、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考生考籍轉出手續步驟

1.接受考生申請考籍轉出,查驗考生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

2.運行“畢業審核”系統,進入“轉出省外”模塊。根據考生準考證號提取考籍信息,認真核對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課程及成績。如發現考籍信息不符的,應及報省教育考試院確認、修改,再辦理轉出手續(具體操作詳見系統幫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簽名、蓋章后,交付考生作為轉考憑證。

4.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每季度第1個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福建省自學考試轉出名單匯總表》。

三、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無誤后,統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以機要形式遞送到有關省份(自治區、直轄市)。

四、考生自辦理轉出登記手續之日起,原則上3年內不予辦理再轉入的手續。

五、因未能及時送交《福建省自學考試轉出名單匯總表》,導致考生轉籍延誤,其責任與解釋工作由經辦的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承擔。

轉入手續:

一、考生在辦理考籍轉入手續前,應當在轉入地報名報考,得我省的準考證號(簡稱:現準考證號),并登陸“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自學考試→綜合信息→福建省自學考試考籍轉入名單”查看,確認省外考籍檔案已到達我省,并記錄下自己的“檔案號”。

二、考生持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現準考證原件、復印件,原報考所在地自考辦出具的成績憑證(單科合格證或成績單)原件、復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或《轉考介紹信》,到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考籍轉入手續;開考體制改革試點專業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三、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考生考籍轉入手續步驟

1.接收考生提交材料的復印件和原報考所在地自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或《轉考介紹信》)原件,并在現準考證復印件上注明考生“檔案號”。

2.運行“畢業審核”系統,進入“省外轉入”模塊。根據考生提交的“檔案號”提取考生轉入考籍檔案信息,認真審驗考生提交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證號、合格課程及成績等信息是否與提取的考籍檔案信息一致。如發現信息不符的,應及報省教育考試院聯系確認、修改后,再辦理轉入手續。信息核對無誤后,在系統錄入考生現準考證號,執行“省外轉入”程序。(具體操作詳見系統幫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省轉入登記表》,簽名、蓋章后,交付考生作為轉考憑證。

4.在每次考籍歸檔(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福建省自學考試省外轉入考生對照表》,并按表格順序附上考生現準考證復印件(注明“檔案號”)和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名)。

四、凡考籍轉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試科目必須按我省相同專業課程的設置執行。已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凡與我省相同專業課程設置的名稱、課程代碼、學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項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負責在每次考籍歸檔前,處理省外轉入考生合格課程成績和電子圖像信息并在官網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網“歷史成績”中查到省外轉入合格課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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