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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線
教育在線
“一人一籍、籍隨人走”!教育部發文,加強學前兒童學籍規范管理
2025-12-29 11:11
教育部
作者:

  為貫徹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加強學前兒童學籍規范管理,進一步保障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益,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教育部印發了《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保障措施、附則五章,共27條。

  《辦法》立足學前教育管理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從加強學前兒童學籍信息準確性和管理規范性出發,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功能定位與適用范圍,強調是對學前兒童入園、轉園、離園、畢業、升學等情況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適用于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中三周歲到入小學前兒童。二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體制,規定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省級統籌、以縣為主、幼兒園實施。三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建立與變動流程,強調凡在依法舉辦的幼兒園就讀的學前兒童均須建立學籍,一人一號,小學學段接續使用,終身不變,學籍變動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四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保障措施,強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前兒童學籍管理隊伍建設、強化學籍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

  此外,對2—3歲在園幼兒信息管理,明確“參照本辦法管理”。

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基〔20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 育 部

2025年12月22日

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前兒童學籍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幼兒園)中三周歲到入小學前兒童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凡在依法舉辦的幼兒園就讀的學前兒童均須建立學籍。學前兒童學籍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與非基礎信息。基礎信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主要包括學前兒童的居民身份信息、在園身份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礎信息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入園、轉園、離園、畢業、升學等情況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是學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為做好學前教育規劃、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等提供支持。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宏觀指導各地學前兒童學籍管理工作,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前兒童學籍系統)。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兒童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有關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學前兒童學籍管理工作。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組織實施、業務核辦、動態監管、條件保障等,加強幼兒園學前兒童學籍日常管理。

  幼兒園負責學前兒童學籍信息采集、更新、校驗、上報,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學前兒童學籍信息依托學前兒童學籍系統進行采集與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幼兒園應對所采集與管理的學籍信息數據安全負責。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六條 學前兒童初次辦理入園注冊手續后,幼兒園應憑學前兒童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學籍號由學前兒童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并分配,一人一號,小學學段接續使用,終身不變。

  學籍檔案形式以電子檔案為主,原則上不建紙質學籍檔案,確需使用紙質學籍檔案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并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條 對暫無有效身份證件的學前兒童,可憑其他有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賦予臨時學籍號。

  第八條 幼兒園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前兒童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空掛學籍。

  第九條 在當地入園的港澳臺和外籍學前兒童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幼兒園登記信息、辦理入園并建立學籍。

  如有特殊情況,由幼兒園向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后進行辦理。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條 學前兒童學籍變動包括轉園、離園、畢業、升學、緩學留園及注銷等。學籍變動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

  第十一條 學前兒童轉園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轉出、轉入幼兒園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前兒童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并將學籍變動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 學前兒童離園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幼兒園辦理離園手續并在學前兒童學籍系統完成離園操作,學前兒童學籍系統保留相關學籍信息記錄。

  第十三條 學前兒童畢業后,幼兒園在學前兒童學籍系統完成畢業操作,學前兒童學籍系統保留相關學籍信息記錄。

  學前兒童學籍系統與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中小學生學籍系統)應實現數據共享。學前兒童升小學時,升入學校應按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學前兒童實際報到情況,在中小學生學籍系統調取相關學前兒童學籍檔案,并按要求做好檔案內容的補充與更新工作。沒有在幼兒園建立學籍的學前兒童,升入學校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為其建立學籍。

  第十四條 對于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小學、幼兒園同意接收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依規出具緩學證明材料,幼兒園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保留或接收其學籍。

  第十五條 學前兒童死亡的,幼兒園應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十六條 幼兒園合并的,學前兒童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幼兒園管理。

  幼兒園撤銷的,應在撤銷前完成學前兒童的轉園手續,學前兒童學籍檔案移交到轉入幼兒園管理。

  第十七條 學前兒童學籍信息變動的,幼兒園應在學前兒童學籍系統進行及時更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變動信息進行核準。

  學前兒童關鍵信息的修改,應由學前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幼兒園提出申請,幼兒園核實并上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進行變更。

  幼兒園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前兒童學籍定期核驗制度,及時核準學前兒童學籍,處理問題學籍,確保學籍變動信息準確、人籍一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學前兒童學籍管理制度,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切實加強學籍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力量,幼兒園應有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人員優先選擇政治素養高、工作責任心強并有較強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學籍管理人員備案制度,幼兒園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學前兒童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學籍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頻繁更換。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等工作中給予優先考慮。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指導工作。學籍管理人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二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學籍管理經費投入,支持設施設備更新、學籍管理隊伍培訓等。

  第二十一條 學前兒童學籍系統采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幼兒園五級應用模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負責學前兒童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用戶體驗改進,為采集和管理學前兒童全周期、全過程學籍數據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本區域學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幼兒園應建立學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更改學前兒童學籍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應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依法保護學前兒童個人信息及相關隱私,嚴格遵守數據使用權限和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前兒童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前兒童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一)不及時核準幼兒園提交的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的;

  (二)問題學籍較多影響學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規定培訓學籍管理人員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的;

  (五)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園長、幼兒園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符合條件的學前兒童及時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重復建立、空掛學籍的;

  (三)不及時更新學籍變動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為符合轉園條件的學前兒童辦理學籍轉接手續的;

  (五)泄露或非法使用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的;

  (六)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的,幼兒信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就《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1.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研制出臺《辦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提高學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的意見》提出加強學前教育學籍管理。制訂《辦法》,加強學前兒童信息管理,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二是促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經過實施四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我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已經達到92%,實現了基本普及,但在出生人口變化、全面推進實施新型城鎮化與鄉村振興戰略的新形勢下,優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精準實施財政補助政策等,都對準確掌握在園幼兒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建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制度,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三是加強幼兒園規范管理的需要。當前,各地對學前兒童在園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存在不規范問題,迫切需要制訂出臺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明確學前兒童入園、轉園、離園、畢業、升學等各環節信息管理,進一步保障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益,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

  2.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與規范發展,圍繞學前兒童學籍管理,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強調《辦法》適用于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中三周歲到入小學前兒童的學籍管理,2—3歲幼兒在園信息參照管理,與學前教育法保持一致。二是明確功能定位,強調學前兒童學籍管理是學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為做好學前教育規劃、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等提供支持。三是明確管理體制,規定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省級統籌、以縣為主、幼兒園實施。四是明確學籍建立與變動流程,強調凡在依法舉辦的幼兒園就讀的學前兒童均須建立學籍,學籍號一人一號,小學學段接續使用,終身不變,學籍變動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五是明確保障措施,強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前兒童學籍管理隊伍建設、強化學籍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

  3.問:為確保學前兒童學籍信息準確,《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確保學籍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是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基本要求。《辦法》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范學前兒童學籍全過程管理,《辦法》聚焦學前兒童入園、轉園、離園、畢業、升學以及緩學留園等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不同情形,分別明確了學籍管理內容、核辦流程與時限,確保學籍管理有據可依。二是明確限制性要求,突出強調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前兒童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空掛學籍等。三是建立學籍定期核驗制度,要求幼兒園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核準學前兒童學籍,處理問題學籍,確保學籍變動信息準確、人籍一致。四是強化違規問責,對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在學籍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作了列舉,明確了處罰要求。

  4.問:《辦法》在保障學前兒童信息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辦法》對學前兒童學籍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強調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本區域學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權,要建立學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強化國家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前兒童學籍系統)賬號密碼管理等。二是嚴格數據使用,要求各級管理人員依法保護學前兒童個人信息及相關隱私,嚴格遵守數據使用權限、規則和范圍,嚴防學籍數據泄露和學籍信息濫用。三是明確責任追究,對于泄露或非法使用學前兒童學籍信息的,要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問:《辦法》對保障學前兒童學籍管理有何具體規定?

  答:《辦法》設立“保障措施”一章,對保障學籍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強化學籍管理隊伍建設,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力量,幼兒園應有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指導,學籍管理人員應先培訓后上崗。二是強化技術保障,明確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負責學前兒童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用戶體驗改進,為采集和管理學前兒童學籍數據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三是強化經費投入,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學籍管理經費投入,支持設施設備更新、學籍管理隊伍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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